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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 1 号关《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 3 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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