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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 157 号 《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中规定,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应急救援箱,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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