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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 66 号《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中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 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急救箱,在疏散楼梯间或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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