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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63号令《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明确指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 3 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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