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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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