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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 3 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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